广西,一女子因米粉抽检不合格,被市监局罚款50100元,女子认为,米粉为熟食,送检影响检测结果,实则质量合格,为此,女子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时间:2023-08-09 15:09:22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燕子 点击数:172

     广西,一女子因米粉抽检不合格,被市监局罚款50100元,女子认为,米粉为熟食,送检影响检测结果,实则质量合格,为此,女子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梁女士经营了一家米粉厂,事发当日,梁女士一如往常,本着“优质、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工制作米粉。



 

      早上10点来钟,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店里抽检,共抽取了4kg的样品,因为对自家的品牌有着充分的自信,所以梁女士并未在意,而是继续售卖米粉。
      几天后,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此,市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梁女士罚款50000元,并没收了100元违法所得。
  梁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一、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店内资质、证件、质量检验员等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店内卫生条件严格按照“5S”管理标准执行。
2、事发当天,本厂质量检验员对产品湿米粉常规检验,并送往平日里一直合作的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合格,所以自己才放心地将余下的米粉售卖。
3、米粉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送往检测的途中时间过长,检测认证技术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所致。
二、行政处罚决书程序违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市监局在行政案件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应对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就单个检测报告就作出处罚是不合理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市监局未依法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非法剥夺她依法享有的权利。
3、退一步讲,即便是罚款,也应当遵循行政处罚的比例、合理等原则,现在市监局在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对她处罚50000元,属于处罚过重。
随即,市监局作出解释:
一、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
(一)事实清楚。食品检测公司的专业技能是经过上级部门批准、认可的,检测结果显示,抽检的米粉就是不符合规定。
(二)适用法律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
本案中,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处罚的金额是对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中的从轻处罚。
(三)处罚程序合法。
1、抽样程序合法。检测结果出来后,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给梁女士,梁女士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和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有异议,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
2、调查取证合法。该批次鲜湿米粉一共生产了500kg,成本价是2.2元/kg,零售价是2.4元/kg,抽检当天抽了4kg,剩下的496kg在抽检当天已经销售出去,主要销往学校、超市、早餐店,本案涉案货款为2.4元/kg×500kg=1200元,违法所得为0.2元/kg×500kg=100元。
3、听证合法。
4、行政处罚审批合法。
二、梁女士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1、梁女士的有关证照齐全和配备相关人员,只能说明符合生产的条件,并不能保证生产的产品合格。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中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抽样单位须知明确告知“抽样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3、没有证据证明是检测时间过长、检测认证技术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造成产品不合格。
      最终,市监局的意思是,鉴于本案梁女士主观无故意,事后立即自行整改,未收到群众对其销售上述食品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也没有证据证明梁女士销售上述食品造成其他的社会不良影响。
     本案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合理得当。
     双方辩驳完成之后,法院根据市监局的辩述,查明市监局的处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遂驳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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